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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第五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债券代码:122293 债券简称:13兴业02债券代码:145816 债券简称:17兴业F3债券代码:150095 债券简称:18兴业F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年第五次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声 明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7年期)(以下简称“13兴业0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17兴业F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出具的公告及相关文件等,由“13兴业02”、“17兴业F3”、“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编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国银河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13兴业02”、“17兴业F3”、“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13兴业02”、“17兴业F3”、“18兴业F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中国银河证券现就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事项报告如下:

一、 重大事项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4月13日发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发行人处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张湫岑(原审被告)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

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发行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偿还发行人融资本金人民币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发行人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股票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洺豪提起上诉。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发行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

(三)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及相关联系方式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13兴业02”、“17兴业F3”、“18兴业F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积极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联系方式

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607联系人:梁秀国联系电话:010-66290196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联系人:曹梦达联系电话:010-86359461(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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