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将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晓一、王维安、傅黎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