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亚厦股份:授权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7

授权管理制度(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

1、拟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含本数)未超过30%(不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2、拟购买、出售、置换入资产净额(即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由董事长审批;10%以上未超过5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3、拟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盈亏绝对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0%以下(不含本数),由董事长审批;在10%以上(含本数)未超过50%的(不含本数),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若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包括企业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同时满足前述1、2、3项或其中两项的,则按孰高原则执行。公司在12个月内与同一对象连续进行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以其累计数为基础计算。

(二)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制定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风险投资

按照公司制定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担保

按照公司制定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对外投资

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0%以上(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六)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单项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七)非经营性重大合同(包括授信、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对外赞助与捐赠、承包、租赁等)

1、合同涉及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值的比例在10%以上(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在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按照公司制定的《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营决策制度》第三章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与程序的规定执行。

2、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方参与表决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或投票不计入表决总数。

第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权。

董事长依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备案。

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