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20-015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0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2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81,337,684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429,160,310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652,177,37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0.04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77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27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克兴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鉴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需要,公司独立董事于增彪、贲圣林、蒋敏、姜省路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6人,其中,鉴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需要,公司监事李钢、姚宇、王亚平、黄祖江、孙丽红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监事李燕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石琨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
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 ||||
A股 | 429,149,510 | 99.997 | 10,800 | 0.003 | 0 | 0 |
H股 | 479,028,778 | 95.20 | 24,151,202 | 4.80 | 0 | 0 |
普通股合计: | 908,178,288 | 97.41 | 24,162,002 | 2.59 | 0 | 0 |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429,160,310 | 100.00 | 0 | 0.00 | 0 | 0 |
H股 | 503,453,980 | 100.00 | 0 | 0.00 | 0 | 0 |
普通股合计: | 932,614,290 | 100.00 | 0 | 0.00 | 0 | 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石琨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24,017,455 | 99.955 | 10,800 | 0.045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需要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事项。
3、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票数处理,不计入表决结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张绿茵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李丽萍律师和张绿茵律师通过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委任为临时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