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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华业: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40008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3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9-069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9)渝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 诉 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宸”)

被上诉人:重庆五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四科技”)

原审被告: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原审被告:重庆珑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珑和”)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情况

上诉人重庆捷尔、重庆海宸因与被上诉人五四科技、原审被告重庆恒韵、重庆珑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二项;

2、变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重庆捷尔、重庆海宸、重庆珑和对重庆恒韵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重庆捷尔、重庆海宸、重庆珑和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定的债务就重庆恒韵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五四科技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驳回五四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9300元,由重庆恒韵负担174650元,由重庆恒韵、重庆捷尔、重庆海宸、重庆珑和共同负担174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恒韵、重庆捷尔、重庆海宸、重庆珑和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300元,由五四科技负担174650元,由重庆捷尔、重庆海宸共同负担174650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93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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