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近日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年10月28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山生物”、“原告”)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公司与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33个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暨撤销原告与各被告于2017年9月7日就各被告向原告转让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签署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上述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4月9日作出如下裁定: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是将上述案件移送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将积极处理上述诉讼,努力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