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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7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本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现金分红水平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本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2019年末,本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291.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6.98亿元。本公司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2019年,本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运作

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本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曾湘泉 于长春 肖 微

陈永宏 杨德林 王化成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本公司继续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曾湘泉 于长春 肖 微

陈永宏 杨德林 王化成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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