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王海峰
各位股东及代表:
大家好!本人作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维护公司和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现就本人2019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本人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会前认真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会议中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1、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的11次董事会均亲自出席,并对董事会会议的全部议案都进行了审议,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2、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
3、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出席并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1次会议:提名陆丽宁女士、季艳芬女士、林泽村先生、冯婕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4、2019年度,本人出席了审计委员会的8次会议,切实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计过程中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
5、2019年度,本人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出席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2
次会议,并对各次会议上的全部议题均与其他委员达成共识。
6、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3次会议,对《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进行了审议,认为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属实,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2019年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起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9年1月12日,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二)2019年4月2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6,472,236.97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7,712,386.52元,2018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848,759,850.4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03,931,217.03
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0,393,121.70元,2018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273,538,095.33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4,113,122.44元,减去2017年度已分配的现金股利101,467,969.93元,2018年末母公司可分配的利润为186,183,247.84元,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为1,860,926,915.10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于2018年度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9,037,077股,支付总金额为67,597,253.12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部分金额视同2018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占2018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24.71%,符合公司章程中“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与合并报表孰低原则)的10%”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结合目前的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公司董事会决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8年度不另行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按此方案发放董事、监事报酬及津贴。
3、《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按此方案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4、《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年度,公司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支付给该所的2018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5、《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2017年度内,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理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的《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6、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⑴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⑵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①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②本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③本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④本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⑤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⑥本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⑶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①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流动资金需求,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本公司同意提供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期末实际担保总额7,036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88%,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
(三)2019年4月2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事项。
(四)2019年6月28日,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五)2019年8月21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本人对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以下情形的资金往来:
①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及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②本公司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③本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④本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⑤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⑥本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违规担保情形。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2019年9月19日,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查阅林泽村先生、陆丽宁女士、冯婕女士、季艳芬女士的个人履历,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聘任林泽村先生、陆丽宁女士、冯婕女士、季艳芬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七)2019年9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该等人员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等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
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KPI)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公司本部(公司除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的实体(下同))的品牌授权及综合服务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该指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KPI)指标: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具有当年度行权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本人进行审议。
3、《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
金正常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事项。
(八)2019年10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事项。
(九)2019年11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人认为公司据此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本人同意公司以2019年11月13日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并向1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59.72万份股票期权。
(十)2019年12月13日,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公司管理层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线下零售项目核心团队的持股平台上海朝霖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关联自然人张玉祥、张芸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布局线下渠道,扩充顾客流量来源,有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上市公司的经理层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该合资公司拟与优质供应链合作、以线下零售卖场的商品销售收入差价及消费者端会员费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不承担库存风险,且拟引进外部
投资人,一方面为合资公司带来资金、产业资源、管理资源,另一方面能够与上市公司分担业务初创期的大额投入与可能的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鉴于《投资协议》承诺约定:
1)不论合资公司后续股权结构如何变动,都会保持上市公司为该合资公司的单一大股东及对其的实际控制地位;
2)合资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品牌授权费归上市公司所有;
3)如果合资公司运营失败,则上市公司及早退出止损;
4)如合资公司盈利且运营稳定,张玉祥先生及其关联人将以公允价格基础上的优惠价格向上市公司转让所持合资公司的股权;
故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本人同意该事项。
(十一)2019年12月23日,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时间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担保。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内控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
2019年度本人除参加公司会议外,对公司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日常工作中,本人高度关注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2、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促使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公开,保障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年审中与公司年审会计师及审计委员会成员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4、自身学习情况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四、其他工作
1、本人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本人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本人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whf@sass.org.cn
最后,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独立董事:王海峰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