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04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序号 | 《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
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