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田陌晨(签字):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