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及六届十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欣热电公司”)续签总额度不超过25,0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为1年的互保协议。上述事项已经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0年4月1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310052020001455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弘欣热电公司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与农行平湖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4月14日,弘欣热电公司与农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330101202000086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弘欣热电公司向农行平湖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为前述编号“3310052020001455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4,301.94万元(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
51,225.11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4,000.00万元,上述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9.12.31)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为
5.56%、11.73%和0.9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编号为“3310052020001455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编号为“3301012020000864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