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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备注
01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第3.14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02第3.1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第3.15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03第4.47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或设置其他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第4.47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设置其他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04第4.54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4.54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将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05第5.26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第5.26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 (十七)决定聘请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 (十七)决定聘请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人;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06第5.30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及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2)审查合格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对象资料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定; (3)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决策权限直接作出决议或由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30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在审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及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2)审查合格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对象资料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经理审定; (3)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决策权限直接作出决议或由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07第5.36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本章程第4.49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第5.36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08第5.37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第5.37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本章程第4.49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09第8.10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8.10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注:条文序号以及各条文中所引用的本章程条文序号根据修改情况相应调整。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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