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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年4月1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了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内容

第五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⑴购买或出售资产;⑵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⑶提供财务资助;⑷提供担保;⑸租入或租出资产;⑹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⑺赠与或受赠资产;⑻债权或债务重组;⑼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⑽签订许可协议;⑾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⑿销售产品、商品;⒀提供或接受劳务;

⒁委托或受托销售;⒂关联双方共同投资;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⑴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⑵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⑶由本章节第九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⑷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⑸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由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本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⑵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七条⑵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九条⑵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⑴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⑵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⑶本制度第七条⑴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⑷本条第⑴、⑵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⑸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⑴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再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⑵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应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目前的运营情况、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诉讼或仲裁等情况;第十三条 在确定交易对方时,应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按照对本公司最有利的原则选择交易对方;

第十四条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有充分的定价依据并审慎判断,必要时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做到价格公允、公平。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状况不清楚、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时,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不得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严格控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⑴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关联人使用;

⑵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委托贷款;

⑶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⑷为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⑸代关联人偿还债务;

⑹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其他额度的关联交易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批:

⑴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⑵公司与关联法人发送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⑵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⑶董事会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⑷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相关部门应将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标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易合同、交易评估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递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交易资料起草关联交易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提前三天给公司独立董事进行审议,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书面认可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主动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形式表决权;在董事会进行表决前,各董事应声明是否为关联董事;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独立董事须对此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出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出具书面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在股东投票前,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当提醒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股东投

票表决前,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检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本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第三十条 本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七章 关联交易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认定归属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负责建立本公司关联交易档案并保存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披露统一由证券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本公司新发生的关联交易,财务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到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易目的、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定价依据、付款方式、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的影响、关联交易协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财务部应定期进行梳理。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部可以在披露本公司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要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上述内容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若有违反,相关负责人须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对本制度的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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