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0年4月1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具体管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常设机构。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宣传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中心、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相关事项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0、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11、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行政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2、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3、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4、由于与前述1-13项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人员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漏。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或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具体内容附件二)等方式将本制度中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中心、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及时、主动地告知证券部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项,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表时,若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数据,负责报送统计表的经办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要求公司外部人员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档案》和签署《内幕知情人承诺书》,并提交至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持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内幕信息外泄,或利用内幕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与内部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性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外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等,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2月修订)》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修订和解释。
附件一: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内幕信息事项:(注1)
姓名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职务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关系人/关系类型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填报登记人: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作为 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已悉知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做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注1)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注1:股票交易敏感期: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日 期:
附件三:
重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商议或决议内容 | 参与人员 |
参与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