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3,730万元的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新增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路 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