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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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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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医疗: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等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其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规则的原则;

2、充分性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完整和准确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与投资者进行交流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通过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4、双向性原则: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一方面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及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传递给公司管理层,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2、建立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3、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4、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六条 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要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公司要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募集资金使用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风险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调整以及执行情况。

6、企业文化建设;

7、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邮寄资料、新闻媒体或其他宣传资料、路演、现场参观、公司网站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公司指定的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出席说明会。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要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说明和答复,但不得就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尚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高度重视并依法履行因有

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在互动易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较为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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