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五)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八)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向董事长或通过总裁向董事长报告,不得延误;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或召集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2、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3、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4、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5、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6、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7、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除上条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董事会常设办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公司证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总裁或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重大事件、重大政策变化,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必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三十七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和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