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进行内部委托行使,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4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股东缪进义先生的通知,缪进义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文龙先生于2020年4月14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根据《委托协议》,缪进义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7,499,404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5.3207%)的表决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钱文龙先生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协议约定的终止事项发生之日止。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钱文龙先生、缪进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拥有表决权的股数 | 表决权比例(%) |
1 | 钱文龙 | 118,923,722 | 13.3214 | 118,923,722 | 13.3214 |
2 | 缪进义 | 47,499,404 | 5.3207 | 47,499,404 | 5.3207 |
166,423,126 | 18.6421 | 166,423,126 | 18.6421 |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序号 | 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拥有表决权的股数 | 表决权比例(%) |
1 | 钱文龙 | 118,923,722 | 13.3214 | 166423126 | 18.6421 |
2 | 缪进义 | 47,499,404 | 5.3207 | 0 | 0 |
166,423,126 | 18.6421 | 166,423,126 | 18.6421 |
二、《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缪进义乙方(受托方):钱文龙
(一)表决权委托
1.1委托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委托方持有的鹿港文化47,499,404股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鹿港文化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该委托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权和提案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在鹿港文化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鹿港文化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2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本协议之约定,委托受托方行使。
1.3 委托方同意,受托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委托方同意。
1.4 双方确认,委托方仅授权受托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股份所包含的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益仍归委托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二)委托期限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4.3项下约定终止事项发生之日止。
2.2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违约及救济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均构成其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4.2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4.3 双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鹿港文化2020年向淮北市中心湖带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委托协议》的签署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没有影响。
《委托协议》签署后,钱文龙持有公司18.6421%的表决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1、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