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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等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与产业布局的需要,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均具有专业的审计和评估能力,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现金收购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2、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拥有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能力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经审查,本次聘任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行为;本次聘任人员的资格和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萧翔文、陈克忠为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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