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
修订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本次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