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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过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关于人员选聘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提名覃佩诚先生、韦军尤先生、覃强先生、谭绍栋先生为公司董事,罗琦女士、池昭梅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以上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五、关于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主要依赖。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2019年度以及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骅 袁公章 吕智 赵峰

2020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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