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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提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2019年度,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大华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大华所执业资格完备,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审计工作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重胜 李培根 贾洪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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