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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0年4月制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0年4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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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董事长必须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之一。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及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前款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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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充分发挥 “智囊团”作用。

第八条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提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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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有特殊议题提请战略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应当在签字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涉及关联事项议案时,委员应向会议做出书面或口头声明,表示是否存在影响独立判断的意思,其声明记录在会议记录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亦不得利用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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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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