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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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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7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增修部分以下划线加粗字体列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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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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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其他引用条款序号相应修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相关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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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管理等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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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 相关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上述交易事项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或外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研究分析,提供可供决策的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节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新增章节标题,后续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第一百五十九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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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行持续、稳定、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实际需要并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持续、稳定、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实际需要并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条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下,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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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如公司当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配。 (二)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 2.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且现金流量为正值; 3.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如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经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不存在公司发行证券且进入发行阶段的情形。 (三)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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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规模、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红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删除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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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认定的交易。 其中上述所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足”、“以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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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于”,均不含本数。
新增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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