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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3

公告编号:2020-010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公司2020年4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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