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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3

公告编号:2020-008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二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行政人力中心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经公司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站、其他媒体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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