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06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9日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各个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推诿、拒绝或阻挠。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不得利用其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监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