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04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4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议事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制度。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第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章 休会与散会第六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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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