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2019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2、拟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17,880.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共计转增 8,940.3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17,880.60万股增加到 26,820.90万股。本年度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分配预案是合理的。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该关联交易事先经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总额未超出批准额度,交易定价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独立董事薪酬是结合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整体津贴水平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目前的市场水平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等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认为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会计政策的新规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章程的修订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的,章程的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上述规定的要求,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完善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桂如 李郁祥 靳向煜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