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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4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发生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也未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未发生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过往违规担保案件进展说明

1、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案担保事项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信托融资合同纠纷,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江西高院下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民初145号,判决相关担保无效,公司对其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江西高院就该案出具《生效证明》(2018)赣民初145号,鉴于原告、被告在有效期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临2019-082)。

2、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担保事项

2016年9月27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邮寄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材料。因与顾国平的股权转让纠纷,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8年12月29日,上海高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初29号,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456号,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90)。

3、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案担保事项

2016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因与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9年4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寄送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1民初806号,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019年9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高院送达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274号,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二审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71)。

4、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担保事项

2019年11月8日,公司在民生银行的一般账户被冻结,冻结账户实有金额16,423,138.19元;公司财务人员发现该情况后,及时与银行进行了沟通,获悉公司涉及一宗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公证执行的案件;2019年11月13日,公司在顺义法院收到其当庭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9)京0113执567号,载明公司涉及一宗违规担保案件: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长内经证字第6148号的《保证合同》公证文书、(2018)京长安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公证文书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并请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金额8,220万元。

2019年11月,公司向顺义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并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顺义法院出具的(2019)京0113执异44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年12月4日,公司向长安公证处提交了复查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长安公证处发来的编号为(2019)京长安决字第047号的撤销决定,长安公证处撤销了(2018)京长安执字第258号《执行证书》中对于公司的执行,不再将公司列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关前述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2019-096)、《关于收到公证处撤销决定的公告》(临2019-105)分别予以披露。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正与顺义法院积极沟通执行异议申请相关事宜,暂未收到顺义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于2019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高 勇

高奕峰

徐 斓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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