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鉴于标的公司重庆北新渝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原评估报告有效期截至2019年3月31日,因此,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2020)第8603号)。根据最新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情况,公司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修订,相关程序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更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更新<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