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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300240 证券简称:飞力达 编号:2020-007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

(3)财政部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4)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 号”),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 号)废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务报表,企业 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编制执行。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

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2、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3、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此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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