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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76证券简称:华信国际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20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5),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20]豫08执1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李勇
二、《执行通知书》([2020]豫08执17号)的内容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勇与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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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6500000元及罚息、违约金。
2、向申请人支付案件一审受理费。
3、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同时,法院要求公司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如若法院对本案作出进一步执行措施,则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后续的法律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同时,公司还将敦促和协调控股股东方尽快制定方案妥善解决涉诉债务问题。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方式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2020]豫08执17号)等法律文书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