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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3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9月26日,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双创文化影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双创文化影视”)、 上海文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文鹏投资”)、上海亦琶企业咨询事务所(以下称“亦琶咨询”)、上海微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微盟投资”)和陈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详见公司披露的2019-075号公告)。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的修改,公司拟调整发行方案,与原认购对象亦琶咨询、微盟投资和陈强解除认购协议。2020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原三名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一致同意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原协议,原协议不再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享有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亦无须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确认,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金额与乙方依据原协议所支付的保证金数额一致;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不存在与原协议履行有关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双方进一步确认,原协议的终止系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对原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均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亦无须就原协议终止事宜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终止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成立,并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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