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4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21日《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的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来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由于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情形,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如下: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