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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有效防范并控制风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控制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部门负责人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秘书,主要职责是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为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研究、培训、调研等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部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并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提供的上述制度或报告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上报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二)公司内控组织机制运转的有效性;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齐备性与严密性及其实施效果;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与业务运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遇有突发风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出评估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总裁提议时。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5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风险控制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的方式举行。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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