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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与财会【2019】6号配套执行。

本公司根据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比较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有限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3)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2、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利润表中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的明细项目。以上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2019 年 1月 1日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2019年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4、债务重组准则:

(1)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2019年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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