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保荐的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82号”核准,于2016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持续督导期间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
项 目 | 内 容 |
法定代表人 | 陈牧原 |
联系人 | 郭喜明、石培爱 |
联系电话 | 0931-4890258、0931-489026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 目 | 内 容 |
发行人名称 |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陇神戎发 |
证券代码 | 300534 |
注册资本 | 303,345,000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国防路10号 |
办公地址 | 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国防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 | 康海军 |
董事会秘书 | 元勤辉 |
联系电话 | 0931-534711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9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于2017年3月23日 |
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于2018年3月23日 | |
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于2019年3月16日 | |
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于2020年4月9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陇神戎发进行尽职调查。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陇神戎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陇神戎发公司治理、内控、信息披露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陇神戎发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陇神戎发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持续关注陇神戎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陇神戎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陇神戎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定价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5、持续关注陇神戎发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每年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中层员工等进行1次现场培训会议。
7、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并列席相关会议。
8、定期或不定期对陇神戎发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控股股东变更
根据2019年2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将所持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国资发产权[2019]48号”,甘肃省国资委拟将其所持有的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集团”)10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国投”)。
2019年7月23日,陇神戎发收到永新集团出具的《关于对陇神戎发股权划转信息进行披露的函》“永新函[2019]24号”,根据永新集团、甘肃国投董事会决议,决定将永新集团持有的陇神戎发26.10%股权(79,176,142股股份)无偿划转至甘肃国投。
2019年9月26日,陇神戎发收到甘肃国投出具的《关于陇神戎发股权协议转让的告知函》“甘国投函[2019]35号”,根据甘肃国投、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业集团”)董事会决议,决定将甘肃国投持有的陇神戎发26.10%股权(79,176,142股股份)转让给甘肃药业集团。截止2019年11月6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全部办理完毕。
本次国有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陇神戎发控股股东由永新集团变更为甘肃药业集团,甘肃省国资委仍为陇神戎发的实际控制人。
(二)同业竞争
陇神戎发控股股东“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与陇神戎发同属于中成药生产企业,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宣肺止嗽合剂”,其产品与陇神戎发生产“麻杏止咳胶囊、小儿清肺止咳片”在治疗对象和病症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为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甘肃国投及其子公司生物基金已出具《关于解决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自股权划转完成后36个月内彻底解决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陇神戎发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解
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整合、出售予无关第三方等。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陇神戎发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陇神戎发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陇神戎发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已经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喜明 石培爱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牧原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