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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0年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确认及2020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的制订,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六、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2019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增加经营范围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鉴于公司经营范围的增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修订。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冯巧根杨雪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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