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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018年分别发行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754018,债券简称:17象屿股份MTN001)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800932,债券简称:18象屿股份MTN001)。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根据该规定,现将公司发行的上述债券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

公司发行的17象屿股份MTN001、18象屿股份MTN001符合“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自“64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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