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大组【2017】35号)的要求,遵循适应性原则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其他条款不变。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附件: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新旧对照表
附件: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新旧对照表 |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在原十一条后增加三条分别做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 |
第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障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 |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 (以后各条序号依次顺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