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4月9日在公司综合楼A座9楼视频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张晓蕾监事委托申占鑫监事会主席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申占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与会监事审议提交本次会议的5项议案并逐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信息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2019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监事会成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董事在审议、表决时,履行诚信义务。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3、公司遵循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完整,人员配置到位,内部控制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保证各项业务、各个环节的规范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未有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4、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及会计事项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公司财务报告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为公司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做出的,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