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公司与龚韶萍女士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与龚韶萍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龚韶萍女士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易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转让给公司;但因受疫情影响,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尚未完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由龚韶萍女士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
因龚韶萍女士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少晖先生的堂妹,龚韶萍女士与龚少晖先生具有亲属关系;此前公司与龚韶萍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情形,即是否属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的范畴尚存疑义,因此公司管理层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义务,也并未提交给董事会讨论。我们事前并不知晓。我们在得知此事后,立即督促公司管理层咨询监管部门和律师后及时妥善处理。
本次公司与龚韶萍女士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严认定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公司与龚韶萍女士解除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由龚韶萍女士退回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