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和公司2019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有效和严格的执行,能够防范日常运作中的经营管理风险,在所有重大方面能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040,033,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001,663.10元。独立董事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独立董事同意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
问公司相关人员,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意见公司与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正常业务而形成的,按照《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确认或批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和签订的交易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遵循了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意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建林先生、李强祖先生、郑田田先生、宋财华先生、吴雪松先生、童为民先生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树苑先生、郭华平先生、李旭先生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没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树苑先生、郭华平先生、李旭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独立董事:李汉国、夏敏仁、刘书明
二○二〇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