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高管”)以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利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
应当记入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总数。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上交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申请对其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解除锁定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持股解锁申请;
(二) 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锁定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
(如适用)
(三) 上市提示性公告;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本公
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票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
(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此期限内;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
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本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本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
上交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况时,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