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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林集团关于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解除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0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

解除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物资集团”)于2018年12月5日与盐城物资集团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丰林集团关于拟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鉴于《合作协议》签订后,双方拟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一直未设立完成,且公司近期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签订了《丰林集团年产50万m?超强刨花板项目开发协议书》,对投资计划进行了调整。经公司与盐城物资集团友好协商一致,于2020年4月8日签订《<合作设立公司协议书>解除协议》。

一、 《<合作协议>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8日起解除。

2、《合作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均无须继续承担《合作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及《合作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无任何缔约过失或违约行为,即使有,任何一方也不会追究另一方的责任。双方为缔约《合作协议》或履行《合作协议》所产生的费用或付出的成本,

均自行承担。

4、争议的解决:本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 《<合作协议>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合作协议》约定拟共同投资的合资公司未设立完成,未发生与项目相关的资本性投入,并且双方约定原《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不承担及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本次《合作协议》的解除,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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