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独立意见的
补充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中关于在徐辉先生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是否有效;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后,是否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分别发表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洪金明先生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1)关于在徐辉先生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是否有效
同意。本人认为,俞凌先生撤销表决权委托有效。本人在查阅相关资料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意见后作出的判断。
(2)关于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后,是否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
同意。本人认为,俞凌先生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
2、独立董事黄旭女士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1)关于在徐辉先生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是否有效。
弃权。判断理由是:我没有获得俞凌先生与徐辉先生在此事上产生争议的充分信息,且判断二人在此事上的不同意见超出了本人的专业范围,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2)关于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后,是否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
弃权。判断理由是:首先,尽快补齐公司董事会成员,有利于公司决策层的正常运作,也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对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没有异议,表示同意。其次,就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后,是否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这一问题,我发表弃权意见。理由是对该问题的认识,既缺乏律师意见作为参考,也超出了本人的专业范围,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3、独立董事张雅女士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
(1)关于在徐辉先生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是否有效弃权。俞凌先生撤销表决权委托一事,此前我也多次问询并要求提供详细基础信息和资料,以及要求俞凌和徐辉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确认。从现在情况看,二人对此事各执一词,我并未获得充足信息,无法准确判断。律师外部意见是建立在公司提供事实情况并假定其真实基础上作岀的,但对事实情况,我无法充分了解并判断,因此,对撤销表决权委托是否有效我无法发表意见,故弃权。
(2)关于俞凌先生单方面撤销表决权委托后,是否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弃权
弃权。由于无法判断俞凌先生撤销表决权委托是否有效,所以无法判断他是否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洪金明、张雅、黄旭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