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0-003证券代码:400028 证券简称:金马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8月22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8月22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剑波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学达、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许先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被告受让原告转让的深圳市盛融汇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后,拖欠股权转让价款2,493,598.77元,及2018年1-5月份期间的过渡期收益2,291,448.61元,合计为4,785,047.38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785,047.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78,95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应付之日起计算至相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合计4,864,000.3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为本案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裁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4月8日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裁决。
一、被告许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493,598.77元及过渡期收益2,291,448.61元;
二、被告许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之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许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785,047.38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被告许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493,598.77元及过渡期收益2,291,448.61元;
二、被告许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之间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许先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4,785,047.38元为基数,按2019年8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法院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申请法院执行。有利于追索欠款,缓解公司现金流紧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会计处理上已全额计提坏账损失。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
珠海金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