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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件目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1.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6

2.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28

3.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35

4.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 91

5.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 95

6.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 9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00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华夏银行大厦二层多功能厅会议召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 持 人:李民吉董事长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本次会议须知

三、宣读、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

五、选举现场表决的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六、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七、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九、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宣布会议结束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组织工作。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提前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会议进行中,只接受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发言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发言应简明扼要,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及其股票账户;发言顺序为在股东发言登记簿上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在对每项议案开始投票表决时,股东不再发言。由于时间所限,股东应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表达自己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公司相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

问题。会后,公司真诚地希望与广大投资者以多种方式进行互动式沟通交流,并欢迎各位股东关心和支持华夏银行的经营发展。

五、投票表决的有关事宜

(一)现场投票办法: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项议案逐项表决,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请股东逐项填写,一次投票。对某项议案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及未提交的表决票,均视同弃权处理。

在总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二)现场计票程序:由主持人提名1名监事作为总监票人、2名股东代表作为监票人,上述监票人由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审核表决票的有效性后,监督统计现场表决票。总监票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4-6项议案应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生效,第3项议案应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议案之一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已经完成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人数为7名。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王洪军先生、邹立宾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罗乾宜先生、马晓燕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谢一群先生、张巍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名邹秀莲女士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提名时 持股数量(股)提名时 持股比例非执行董事 候选人
1首钢集团有限公司3,119,915,29420.28%王洪军
邹立宾
2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75,906,07419.99%罗乾宜
马晓燕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63,255,06216.66%谢一群
张 巍
4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1,307,198,1168.50%邹秀莲

二、执行董事候选人

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人数为5名。经本行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后提名李民吉先生、张健华先生、关文杰先生、王一平先生、宋继

清先生等5人为执行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为7名。本行在提名征集期内未收到符合条件的股东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提名丁益女士、郭庆旺先生、赵红女士、宫志强先生、吕文栋先生等5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暂时空缺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行积极寻求合适人选后另行补充提名。5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根据监管规定,在新当选的独立董事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正式就任前,本届董事会部分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以确保本行董事会成员结构始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新当选董事的任职资格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连任董事的任职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行独立董事已签署独立意见,同意上述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

以上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选

任程序实施细则

2.董事候选人简历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1

华夏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九)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九)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有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十)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二)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三)在本行取得的授信余额(可以扣除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的任职人员,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四)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五)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担任本行董事,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第六条 担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必要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八条 拟任本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四)与本行及本行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及情形;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除前述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拟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本行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拟任本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

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第三章 选任程序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本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人选由股东或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副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行长提名。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收集上述被提名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否则不能作为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第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提名单位另行提名。

第十七条 在选举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须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议,并将审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须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本行须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审核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由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选举新的董事(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就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不得由本行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相关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附件2

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洪军,男,1969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金部部长、财务总监、董事。现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邹立宾,男,1967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首钢国贸部马来西亚处、海外总部合资处、国贸部合资处、经贸部外经处业务员,实业发展部合资联营管理处专业员;首钢总公司资本运营部上市公司管理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博迪投资有限公司副处长;首钢新钢有限公司计财部资金处副处长;首钢总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助理、副部长,投资管理部部长,计财部部长。现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部长。

罗乾宜,男,1965年9月生,博士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财务会计局副处长;中国燕兴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财会审计部主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任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任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马晓燕,女,1969年7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河南省电力公司审计部副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资产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织负责人。

谢一群,男,1961年3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省分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驻法国马赛保险理赔代理部经理;中国保险(卢森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保险(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保险新加坡分公司、太平保险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兼新加坡机构重组筹备委员会主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董事、执行董事。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

张巍,男,1975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兼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中

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融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共享部总经理。

邹秀莲,女,1965年11月生,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综合司房改处主任科员,香港京泰实业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北京轨道交通技术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民吉,男,1965年1月出生,正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经济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现任中共北京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华夏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

张健华,男,1965年3月出生,管理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财务租赁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监管三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财政税收研究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局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董事、行长。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

关文杰,男,1970年10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华夏银行青岛支行计划财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华夏银行会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常委、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

王一平,男,1963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家能源部办公厅秘书处秘书;国家煤炭工业部办公厅秘书处部长秘书(正处级);国家煤炭工业局办公室秘书处秘书(正处级);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华夏银行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太原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常委、副行长。

宋继清,男,1965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副处级调研员,北京市门头沟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北京市门头沟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兼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北京市门头沟区区长助理兼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财务部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办公厅主任、信息研究部主任;华夏银行副首席财务官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华夏银行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夏银行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华夏银行首席财务官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华夏银行营销总监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华夏银行营销总监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

丁益,女,1964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讲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庆旺,男,1964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主编。

赵红,女,1963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教研室主任、副院长;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经管学院副院长,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院长、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宫志强,男,1972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执业律师。曾任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法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董事、高级合伙人。

吕文栋,男,1967年9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

任山西省太原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职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丁益女士、赵红女士、郭庆旺先生、宫志强先生、吕文栋先生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赵红女士、郭庆旺先生、吕文栋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丁益女士、宫志强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丁益女士、宫志强先生

本声明中所称被提名人,如未指定特定对象,则均指丁益女士、赵红女士、郭庆旺先生、宫志强先生、吕文栋先生。

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丁益女士、宫志强先生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吕文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赵红、郭庆旺、吕文栋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人丁益、宫志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丁益、宫志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丁益、宫志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声明中所称本人,如未指定特定对象,则均指丁益女士、赵红女士、郭庆旺先生、宫志强先生、吕文栋先生。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吕文栋

2020年3月12日

会议议案之二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已经完成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股东监事候选人

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为2名。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华士国先生为股东监事候选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丁召华先生为股东监事候选人。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提名时 持股数量(股)提名时 持股比例股东监事 候选人
1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60,851,2003.64%华士国
2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3,312,1001.78%丁召华

二、外部监事候选人

第八届监事会外部监事人数为5名。本行在提名征集期内未收到符合条件的股东关于外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提名林新先生、武常岐先生、马元驹先生、祝小芳女士、赵锡军先生为外部监事候选人。

上述2名股东监事候选人、5名外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

大会选举为监事后,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履职。

第八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人数为4名,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

以上议案已经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

程序实施细则2.监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1

华夏银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监事的提名、产生,优化监事会人员组成,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监事”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三条 担任本行监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本行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九)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

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九)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十一)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十二)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等方面的专家或具有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除前述不得担任本行监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一)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本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五)在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八)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本行监事的人员。

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三章 选任程序第七条 当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组成人员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数量时,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受理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的提名意见。

第八条 本行股东、监事会、工会根据本行章程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监事人选。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股东监事、外部监事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并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同意被提名的可以作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第九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监事的任职条件,对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监事会审议。初步审核不合格的,要求提名单位另行提名。第十条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至少在选举新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的前一个月,向监事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对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人选进行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本行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监事会关于选举新的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本行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附件2

监事候选人简历

华士国,男,1971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工程师。曾任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昆明红塔木业副总经理、总经理;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科副科长、机电建材科副科长;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部长助理。现任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副部长。

丁召华,男,1973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区域财务总监、区域总经理、集团财务总监。现任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林新,男,1966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律师。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常岐,男,1955年6月出生,博士学历,教授。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学位项目中心主任、副院长,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战略管理学教授;北京大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光华领导力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国际经营管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山东大学管理学院院长,讲席教授。

马元驹,男,1957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

在广东省珠海市广播电视大学从事会计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祝小芳,女,1963年6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经济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世界银行转贷部项目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直接投资部副总经理;英联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外债国际专家组项目顾问;Aureos中国投资委员会主席。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汉青高级经济金融研究院特聘讲座教授,CFC高级讲师。

赵锡军,男,1963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助教、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研究员(借调);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

会议议案之三

关于修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8年9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简称“《治理准则》”),这是该准则实施17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对上市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和运行提出了适应新时代资本市场发展的新要求。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简称“《公司法》”),对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2019年4月,为促进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简称“《章程指引》”)。

为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新规范与新要求,本行在前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框架体系内,结合近年来公司治理的具体实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本次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章程修订主要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章程指引》,并将近年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管理规定的具体实践或要求固化在章程中。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章程共修订59条,其中根据《治理准则》修订43条;根据《公司法》及《章程指引》修订等18条;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修订5条;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完善2条;根据上述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修订1条;文字性修订第1条。

(一)有关“总则”“股份”章节的修订

1.在现行第一章“总则”中修订6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根据本行现时持有的《金融许可证》进行了更新。二是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章程指引》并结合同业情况规范了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表述。三是根据《治理准则》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员工建立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了完善。

2.在现行第四章“股份”中修订3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主要依据《章程指引》完善了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明确了回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区分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两种审批方式等。针对前述修订,相应修订第82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

143条董事会职权、第159条董事会不应进行通讯表决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的修订

在现行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中修订15条,主要以《治理准则》《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对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及信息披露义务、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的规定及关联交易的决策与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或细化。

(三)有关“董事和董事会”章节的修订

在现行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中修订23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三类董事构成(第101条)。董事任期为3年,根据是否连选连任区别董事的任职起始期,新当选董事的就任时间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连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第104条)。

2.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并参考同业银行章程,将董事会、监事会人数调整为区间,解决董(监)事人数阶段性缺额导致不符合章程规定人数的问题。董事会调整为由9至19名董事组成(第142条),监事会调整为由7至11名监事组成(第213条)。鉴于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规定已废止,结合同业章程,删除了原章程关于董事会应包括“不少于1/4且不超过1/3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3.全面梳理并补充完善专门委员会职责(第148条、第149条)

一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董事会或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信贷、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惠金融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董事会应明确负责推进法治建设的专门委员会(可合署设置)的要求,在第148条第(一)项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增加了“制定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查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负责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负责推进本行法治建设工作”等内容。

二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在第148条第(三)项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中,增加了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洗钱风险控制情况,以及“对本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等内容。

三是根据《治理准则》的规定,规范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构成的相关表述。

4.根据《治理准则》的规定,规范并完善了董事的忠实、勤勉、谨慎义务,董事会的职权,独立董事的职权及义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四)有关“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节的修订

在现行第八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修订6条,规范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绩效评价、薪酬的相关表述。

(五)有关“监事和监事会”章节的修订

在现行第九章“监事和监事会”中修订了6条,主要根据《治理准则》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监事和监事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持一致。

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修订内容与原《公司章程》差异的新修订部分以下划线、删除线方式标明,并说明修订依据。 按照规定,修订版《公司章程》依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须报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修订内容与监管部门核准意见不一致的,将依据监管部门意见进行一致性调整。

以上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章程修订案修订依据及说明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修订后条文
1.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文字修订
2.第二条 ……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第二条 …… 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第二条 ……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8H111000001)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根据本行现时持有的《金融许可证》修订;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变更,通篇修订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章程修订案修订依据及说明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修订后条文
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码为9111000010112001XW),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理机构”
3.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和董事会、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第十条 ……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和董事会、监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为高级管理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三十九条、本行实际情况并参考同业银行公司章程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选。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由商业银行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章程修订案修订依据及说明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修订后条文
4.第十一条 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听取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五条,本行实际情况并参考同业银行公司章程修订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5.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依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修订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
章程修订案修订依据及说明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修订后条文
法获得救济获得赔偿。济。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6.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应在社区的福利、救灾助困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方面,积极履行相应责任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相应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七条修订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7.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票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股份的第二十九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修订案修订依据及说明
序号现在条文修订后条文(修订格式)修订后条文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赎回优先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七)赎回优先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收购本行股份。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赎回优先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8.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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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9.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二)项规定的原因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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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第三十九条 ……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本行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第三十九条 ……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本行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在本行的治理中,应当依法保第三十九条 ……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在本行的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条、第八条修订 【第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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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行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1.第四十一条 ……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本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本行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第四十一条 …… 本行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本行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本行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第四十一条 …… 本行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条修订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12.第四十四条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应在本行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第四十四条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本行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应在本行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第四十四条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本行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九条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13.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行的资金、资第四十六条 本行及本行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第四十六条 本行及本行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第七十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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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及其他资源。 股东应维护本行的利益。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瞒关联关系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本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本行的利益。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瞒关联关系。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本行的利益。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行资金情况的,本行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若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恶意妨碍本行正当经营活动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时,本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14.第五十一条 …… 控股股东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第五十一条 …… 控股股东提名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第五十一条 …… 控股股东提名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修订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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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履行任何批准程序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正常决策程序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行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干预本行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5.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本行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本行及其下属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职能部门与本行及本行内部机构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其下第五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行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本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本行及本行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修订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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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本行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属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本行的具体运作向本行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本行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本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本行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本行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本行资产。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和规定程序干涉本行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本行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本行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行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行的工作。 控股股东投入本行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本行资产。 本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尊重本行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本行的财务、会计活动。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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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本行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本行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本行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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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6.第五十三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本行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前述资料包括:本行前10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当本行股东人数多于10家时,包括全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当本行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三条 持股达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控制权变更、权益变更、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本行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本行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前述资料包括:本行前10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当本行股东人数多于10家时,包括全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当本行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本行股份,或本行控制权发生转移前,应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取得第五十三条 持股达到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控制权变更、权益变更、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本行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原《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二、九十四条相关表述已删除,据此相应删除;本次新增内容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条补充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九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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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且在相关事实发生后,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7.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五条改为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18.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上述(一)中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本行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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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19.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六十二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修订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20.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本行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第六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本行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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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
持股比例限制。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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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21.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责范围;……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22.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及本章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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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购本行股份; ……(七)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事项回购本行股份; ……(七)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事项; ……一条修订内容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3.第八十四条 ……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第八十四条 ……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第八十四条 ……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在董事、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如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并参考同业银行章程修订。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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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出现“控股股东”的情形时,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定。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出现“如本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控股股东,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的情形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定。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则股东大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由本行另行制定。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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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24.第八十九条 …… 本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本行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本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十九条 …… 本行与关联方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本行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方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应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遵循商业原则,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等交易条件。本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十九条 ……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本行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干预本行的经营,损害本行利益。关联交易应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修订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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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25.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人士。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本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执行董事指在本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人士。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本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本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本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并参考同业银行章程相关表述补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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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合规地积极履行股东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职责,重点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支持商业银行制定资本补充规划。】
26.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行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行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便于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本行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四十七条,并参考同业银行章程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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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了解;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人有足够的了解; …… 董事任期为3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为3年,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任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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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
27.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本着本行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当其自身的利益与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一)除经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同意,不得同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董事对本行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七条修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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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行利益的活动; (五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六三)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八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为己有; (九六)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存储; (十)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本行资金,或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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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七)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行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三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七)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28.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八条修订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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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认真查阅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履行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 (四三)认真查阅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四)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不能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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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并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九五)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并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五)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29.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事项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修订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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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31.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担任董事职务外,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董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担任董事职务外,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或从事董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行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四条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32.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本行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要关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本行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七条修订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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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护。 本行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本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本行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突、对本行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33.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兼任2家或2家以上商业银行的董事或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或者与本行及其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五十条并结合本行情况修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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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34.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修订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5.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修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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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不完整或论证不明确不充分的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本行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6.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1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且应包括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4且不超过1/3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9至1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且应包括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不少于1/4且不超过1/3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9至19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且应包括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并参考同业银行公司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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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 (三十一)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九)决定根据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事项; …… (三十一三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根据本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九)决定根据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事项; …… (三十二)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行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及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修订内容修订;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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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38.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利益。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六条修订 【第二十六条 ……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39.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行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九条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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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注释: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40.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检查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消费者权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2)制定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查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战略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和发展战略并报董事会审批;(2)制定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查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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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护的情况;(3)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4)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色信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3)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4)监督、检查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5)负责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6)负责推进本行法治建设工作;(37)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48)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3)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色信贷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3)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审批;(4)监督、检查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5)负责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6)负责推进本行法治建设工作;(7)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8)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3)负责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5)监督及评估……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根据《大中型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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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3)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5)审查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3)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4)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5)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6)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调,及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5)审查监督及评估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3)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本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4)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5)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6)有关法律、法规、本章本行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三)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并报董事会审批;(2)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案件风险、反洗钱风险和声誉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3)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本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本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4)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呆账准备金提取政策;(5)审核呆账核销和年度呆账准备金提取总额;(6)有关法律、法规、本章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第二条补充普惠金融方面相关职责;根据工作需要补充法治建设职责。 【二、组织架构 ……大中型商业银行可在董事会设立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普惠金融事业部年度经营计划、考核评价办法等。可在管理层设立普惠金融管理委员会或指定现有专门委员会,负责落实董事会相关决议,协调、推进全行普惠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发展,并开展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考评激励等工作。……】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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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事宜。 …… (五)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3)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4)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 (五)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人选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3)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34)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45)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 (五)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3)研究、拟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4)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5)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案防工作办法》第七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三条修订,并按本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补充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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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条 …… 董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履行其洗钱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洗钱风险管理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41.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及行使其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中审计委员会、关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及行使其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本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及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中审计委员会、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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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职责由董事会制定。……上不宜兼任。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职责由董事会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及职责由董事会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42.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本行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已经删除原第三十一条相关表述,相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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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实行通讯表决,且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以及根据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实行通讯表决,且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时应当说明理由。董事会会议对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财务重组以及根据本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的收购本行股份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实行通讯表决,且应当由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有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及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修订内容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4.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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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45.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修订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6.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地办理信息披露工作,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充分。本行除按照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修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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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本行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正当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地办理信息披露工作,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充分。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自愿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本行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正当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勤勉尽责地办理信息披露工作,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充分。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本行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本行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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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47.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本行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本行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六条修订 【第九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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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及(6)改进本行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5)本行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及(6)改进本行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48.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第(九)、(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第(八)、(九)、(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六条 ……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第(八)、(九)、(十)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五条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49.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本行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本行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充分发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本行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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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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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0.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应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应和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修订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51.第一百八十九条 行长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行长的任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告及时披露。第一百八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修订 【第五十二条 ……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52.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本行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本行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第一百九十条 本行应建立薪酬与本行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八条修订。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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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式的重要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修订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54.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履行职责。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五条修订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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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55.第二百一十二条 …… 监事会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二条 …… 监事会依法检查本行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二条 …… 监事会依法检查本行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修订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56.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由7至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由7至11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并参考同业银行公司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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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57.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修订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58.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有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有关费用应由本行承担。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本行经营情况。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应由本行承担。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修订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
章程修订案修订依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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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承担。】
59.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二百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修订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60.根据条款增删情况,对全文条款序号进行必要修订。

会议议案之四

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自2010年经股东大会审议作出修订以来,运行至今有效发挥了作用。为进一步适应监管要求和工作实际,现拟作出如下修订:

一、为更好地贯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有关精神,建议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进行分拆,分别制定董事津贴制度、监事津贴制度。

二、综合考虑近年来董事工作量的增加、物价水平上涨等因素,并参考同业情况,建议适当上调董事津贴标准。

(一)将独立董事劳务报酬由每人每年税前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税前18万元。

(二)将董事担任董事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职务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税前0.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月税前0.3万元。

(三)将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标准由每次税前0.6万元提高到每次税前1.2万元。鉴于法律法规对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有明确要求,增加相应的会议补助;鉴于今后培训工作以视频为主,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基于以上修订建议,现制定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制度》(附件)。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在新制定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废止。

以上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董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凡在本行领取工薪的董事不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董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三部分组成。

五、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18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0.3万元(每年3.6万元)。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董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量发放。

七、本行董事津贴中的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指董事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标准

为每次1.2万元。

八、本行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

九、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十、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会议议案之五

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自2010年经股东大会审议作出修订以来,运行至今有效发挥了作用。为进一步适应监管要求和工作实际,现拟作出如下修订:

一、为更好地贯彻《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有关精神,建议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进行分拆,分别制定监事津贴制度、董事津贴制度。

二、综合考虑近年来监事工作量的增加、物价水平上涨等因素,并参考同业情况,建议适当上调监事津贴标准。

(一)将外部监事劳务报酬由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8万元。

(二)将监事担任监事会每个专门委员会职务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0.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月0.3万元。

(三)将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标准由每次0.6万元提高到每次1.2万元。鉴于法律法规对监事出席股东大会有明确要求,增加相应的会议补助;鉴于今后培训工作以视频为主,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基于以上修订建议,现制定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津贴制度》(附件)。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津贴制度》在新制定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废止。

以上议案已经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监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凡在本行领取工薪的监事不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监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三部分组成。

五、本行监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外部监事参与监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18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监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监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0.3万元(每年3.6万元)。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监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量发放。

七、本行监事津贴中的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指监事出席

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标准为每次1.2万元。

八、本行监事参加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

九、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十、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会议议案之六

关于制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8年1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正式颁布,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建立并完善股权管理制度。

为落实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股权事务的管理,本行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详见附件)。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股权办法》的制定依据

《股权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等法规规定和本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参考了银行同业股权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股权办法》制定的具体情况

《股权办法》共六章、49条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从股东资质、股东义务、本行职责、信息披露等各方面,进一步规范本行股权事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章节共6条,对《股权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本行股权管理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股东资质章节共8条,主要对股东应具备的资质要求、出资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制定内容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章股东义务章节共19条,主要规定了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的资格报批或备案义务,主要股东的信息报告义务、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的义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义务、金融产品持股要求以及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义务和限制等。制定内容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本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四章本行职责章节共7条,主要对本行股权管理事务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本行在主要股东信息核实、对主要股东相关情况的年度评估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制定内容主要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并结合本行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章节共4条,主要对本行定期披露股权信息、主要股东信息重大变化和股东质押本行股权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进行了规定。制定内容主要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为依据。

第六章附则章节共5条,主要对《股权办法》相关用词进行了定义。

以上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规范本行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其他客户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所有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第三条 本行股权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本行及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第六条 本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股东资质第七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股东资质。第八条 本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九条 本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本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本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十一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本行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包括本行在内的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十三条 本行主要股东在入股本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并就入股本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本行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章 股东义务

第十五条 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机构或自然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机构或自然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二)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四)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五)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六)名称变更;

(七)合并、分立;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十七条 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向本行所提交信息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当主要股东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本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

第十九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并通过本行每年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行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主要股东转让所持有本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主要股东自取得本行股份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申报、持有和交易本行股份。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二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该股东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三十二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该股东所持股权的已质押部分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该股东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董事会会议的有效出席人数。如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等对股东质押本行股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办法,加强对本行股权质押和解押的管理。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本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长是处理本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股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行应当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第三十九条 本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本行按照穿透原则将本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本行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第四十条 本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本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其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其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 对于应当报请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第四十四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发生后十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百分之二十;

(二)本行主要股东累计质押本行股权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

(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本行股权收益的人。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并依该等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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