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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9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本部、物流事业部、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港现代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7.20%,营业收入合

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72%;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内部控制与审计、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运营、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租赁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仓储运营、路桥收费运营管理、生产调度、货运管理和商务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生产安全风险、物资采购风险、资产管理风险、资金管理风险、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市场运营风险、信息披露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原则、方法及程序

公司坚持全面性、重要性和客观性原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综合运用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穿行测试法、抽样法等。

公司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第一步:开展自评调查,确定测试范围和重点;

2.第二步:开展自评测试;

3.第三步:自评检查与监督;

4.第四部:汇总评价结果,撰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第五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定和披露;

6.第六步: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与跟踪。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根据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规定,内控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根据其影响程度以及发生频率与合规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公司董事会按照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影响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根据内控缺陷对财务报表错报影响程度或导致的损失金额,与公司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相关联衡量:超过净资产总额的0.5%,为重大缺陷;大于净资产总额的0.1%,小于或等于0.5%的,为重要缺陷;小于或等于净资产总额0.1%的,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给公司形

象带来负面影响;

②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

③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监督缺乏独立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失控;

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内控失效,发生舞弊行为。

重要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关键会计核算未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

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系统未建立有效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不能保证合理编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除上述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控缺陷,公司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导致的损失金额衡量:超过1000万元的,为重大缺陷;大于100万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元的,为重要缺陷;小于或等于100万元,大于1万元的,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公司治理体制失效,缺乏民主决策;

②“三重一大”事项未经严格的内控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流于形式;

③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公司出现负面新闻,且影响较大;

⑤已公告的非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存在错报或漏报;

⑥某个业务领域频繁发生相似的重大诉讼案件。

重要缺陷可能存在的迹象:

①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控制运行失效;

②公司未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大部分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归属感;

③一项或多项内控缺陷导致公司业务运行受阻或管理效率下降;

④公司关键人才流失严重,或重要岗位人员严重不足;

⑤内部审计未能独立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⑥年度预算执行偏差较大。

除上述重大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控缺陷,公司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依照上述标准评价内部控制时,对可能存在的内控缺陷,还要综合考虑是否有其他补偿性控制足以弥补。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公司上一年度(2018年)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公司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20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专此报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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